昔日,陈杨二氏仳离,议定轮流抚养其爱女小杨,年方十五。至壬寅之年二月,杨父因对小杨之入学志愿心生不满,竟以拳脚相加,致使小杨遍体鳞伤,血流不止。医者诊之,曰:“全身多处软组织破损、渗血。”鉴定之下,小杨之伤为轻微。官府闻讯,遂将杨父拘禁十日,并罚银五百两以示惩戒。

小杨深感恐惧,遂至官府请求庇护,恳请官府颁发保护令,以防杨父再次施暴。ST市濠江区官府审理此案,认为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、教育、保护之责,然教育之道,应以理服人,而非以力相逼。杨父作为小杨之父,当以合理合法之方式履行其职责,不得损害小杨之身心。鉴于杨父仍为小杨之直接抚养人,而小杨年幼无知,缺乏自保之力,仍面临杨父之威胁。官府认为,此案符合颁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之条件,遂依法裁定,禁止杨父对小杨施暴。

官府又云:“家暴非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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