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月二十三午后,四方复核所的争议送到御前。

景帝没有先看一万二千两去了哪里。

他先问:“谁查?”

殿上没有人立即答。

刑部愿查取印,不愿替兵部认票。

兵部愿查票号,不愿碰债主买契。

长公主府掌握最多债主账,却也是受益一方。

御史台可以主录,不能同时替另外三方作结。

谁都能查一段。

谁都不肯为整条线负责。

景帝道:“那便不设一个主审。”

韩维山抬头。

“没有主审,四方若互相等文书,三十日复核期会先耗完。”

“所以逐项限时。”景帝说,“不是逐项推诿。”

掌印内侍铺开一张四栏纸。

第一栏,查印。

第二栏,查票。

第三栏,查债。

第四栏,主录。

···

刑部领查印。

只查残印何时出库、谁经手、何时归还,以及三张合并兑付单上的印是否同一枚。不得替程肃判断票款去向。

兵部领查票。

只查一万二千两所并票号、原始军饷册、发行日期与兑付流转。不得因为票号来自军饷,直接认定受款人参与造票。

债主核验由长公主府提交原账,另由刑部与债主代表交叉见证。

长公主府可以解释自己保存的买契,不得单独认定买契有效,也不得隐去不在府账中的债主。

御史台主录。

四栏各自成卷,任何一栏的结论都必须写明证据够到哪里。四栏相互引用,只能引用已经入卷的事实,不能引用席间口头判断。

景帝看向四方。

“有无人愿独揽?”

仍然没人答。

“那就照此。”

···

最后定回避。

程见微站在殿中,没有旁核席。

御史先念她主动回避的三项:三张合并兑付单、程肃残印领用责任、程肃是否知情或受益。

“臣女接受。”

“同批公共票号呢?”

“申请旁查去名抄件。只核发行次序、纸版与公账相邻项目,不看父案受款行、不碰三张原单。所见只能提出待核问题,不能进入父案结论。”

韩维山道:“她知道一万二千两受款行印有‘永安’二字。即使去名,也能反推。”

程见微道:“所以我不查第一张单据所并的票号。”

“那你查什么?”

“查与同版、同批发行,但没有并入三张父案单据的公共票号。若那些票也流向景和书坊,证明版式不只为父案制作;若只围着三张单据出现,交主查继续核。”

“你仍在替父亲找有利解释。”

“我也可能找到更不利的。”

“女儿会主动找吗?”

程见微没有立刻答。

她想看萧承晏。

只要他说一句,她这项申请至少不会被当成女儿为父狡辩。

她最终没有转头。

东宫见证席也没有声音。

萧承晏已经在四方复核所写过回避边界。今日该决定的人不是他。

景帝问:“若查到不利于程肃的公账,你是否照录?”

“照录。”

“若不照呢?”

“撤旁查,另计隐匿。”

“准。”

她仍旧没有官身,旁核席也空着。御前只准她在兵部与御史台共同去名以后,看一份相邻公账抄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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