系统哈哈大笑后,对发出了空灵的声音,“那现在就问你关于善意取得的问题,请问在公共场所遇到抽烟的人,你吸了他们的二手烟。这个行为属于民法上的善意取得还是不当得利呢?”

林昭愣了一下,然后笑出声来。

“善意取得?你认真的?”

她掰着手指头数。

“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:第一,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;第二,受让人主观上善意;第三,支付合理价格;第四,完成交付。”

她指了指自己。

“我?吸二手烟,哪个要件符合?抽烟那人处分的是‘他人财产’吗?不是,他处分的是他自己的烟。我是‘受让人’吗?我是被迫吸入的。我支付‘合理价格’了吗?我付的是健康代价,这算啥价格?完成‘交付’了吗?他把烟喷我脸上,这叫交付?”

系统屏幕上冒出一个笑哭的表情。

林昭摊手。

“所以,吸二手烟跟善意取得八竿子打不着。善意取得是物权法里的概念,解决的是‘东西归谁’的问题。二手烟是侵权法里的问题,解决的是‘你凭什么害我’的问题。”

她顿了顿,又补充道:

“如果你非要在民法里找个概念套上去,那最接近的是‘侵权责任’——他侵害了我的健康权、安宁权、呼吸清洁空气的权利。至于不当得利……勉强能扯上边,但得把‘精神利益’也算进去,属于学术争议区。”

她叹了口气内心os。

“不过法考要是真考这种题,我就直接选‘以上都不对’。活着出去最重要。”

林昭往旁边一靠,摆出一副“要开始认真了”的姿势。

“行,今天我就当一回普法博主,给你讲讲这个学术争议。”

她竖起一根手指。

“传统民法理论认为,不当得利的‘利益’,必须是财产性利益。啥意思?就是能用钱衡量的东西。你多收了人家转错的钱,这叫不当得利。你占用了人家的房子没给房租,这也叫不当得利。因为这些都可以算成钱。”

她竖起第二根手指。

“但是,抽烟那个事儿,他获得的‘利益’是啥?是快感、是爽、是尼古丁带来的颅内高潮。这东西怎么算钱?你让我算算……一根烟的快乐值五毛?那二手烟吸进去的人,损失的是健康,健康又怎么算钱?按医保账单算?还是按精神损失算?”

系统插嘴:“所以你确定争议就在这里?”

林昭点头。

“对。一派学者说:不当得利只适用于财产利益,精神层面的东西别来沾边。抽烟这种事儿,你给我老老实实走侵权责任——他侵害你的健康权,你让他赔医药费、赔精神损害抚慰金,这比不当得利合适多了。”

她清了清嗓子,换了个语气。

“但另一派学者说:不对,‘利益’这个概念可以适当扩大解释。比如,他在公共场所抽烟,享受了‘违法行为的便利’,这种便利虽然不是直接的钱,但也算是一种‘利益’。你被动吸二手烟,遭受了健康损害,这就是‘损失’。他得利,你受损,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,又没有合法依据——怎么就不能适用不当得利了?”

系统屏幕上冒出一个思考的表情。

林昭继续说:

“这种观点在环境侵权领域偶尔能看到。比如,工厂偷偷排污,附近居民健康受损,有人主张可以用不当得利让工厂把‘违法排污省下来的治污成本’吐出来。省下来的钱,这不就是财产性利益吗?可以算。但抽烟那个‘快感’,还是不太好算。”

她摊摊手。

“所以现在主流观点还是倾向于:不当得利是财产法的事儿,精神层面的东西交给侵权法。吸二手烟,告他侵权,让他赔钱、赔礼道歉、保证不再犯——这比扯什么不当得利靠谱多了。”

系统沉默了两秒。

“所以你的结论是?”

林昭笑了。

“我的结论是:你要是法考考场上遇到这种题,别犹豫,选‘以上都不对’。万一选项里只有不当得利和善意取得,那就选不当得利——至少还能跟老师扯两句学术争议,善意取得那是真的一点边都沾不上。”

她眨眨眼。

“活着出去最重要,对吧?”

系统屏幕上浮现出一个狡黠的表情,眼睛弯成两道月牙。

“看来你真题没少刷啊。那好,接下来这个问题,结合你刚才经历的那个故事,难度升级。”

它清了清嗓子——虽然它根本没有嗓子。

“陈文浩的父母跪求林妍谅解,其心软想签谅解书。请问:从法理和实践角度分析,‘被害人谅解’在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中的效力边界在哪里?如果林妍瞒着母亲私下签署谅解书,该谅解书是否有效?为什么?”

屏幕上的眼睛眨了眨。

“提示:涉及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九十条、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的相关规定,以及司法实践中对‘自愿性’的认定标准。”

林昭靠在那个圆柱体系统上,叹了口气。

“你这问题,扎心了啊。”

她站起来,走了两步,又坐下。

“好,我试着答。从法理和实践两个角度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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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中‘被害人谅解’的效力边界

她竖起一根手指。

“首先,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九十条规定: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,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。‘可以’不是‘应当’,这是第一个边界。”

“其次,在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中,司法实践对这个‘可以’卡得非常严。为什么?因为性侵未成年人属于严重刑事犯罪,社会危害性大,不能因为被害人一时心软就让犯罪者轻易脱罪。这是第二个边界——犯罪性质边界。”

她顿了顿。

“第三,也是最关键的:被害人谅解必须建立在‘真实自愿’的基础上。什么叫真实自愿?不是被跪着求出来的,不是被道德绑架出来的,不是被‘我们曾经相爱过’这种鬼话骗出来的。”

她看着系统。

“我女儿当时那个状态——刚被□□,心理脆弱,对方父母跪地哭求,她根本不是在‘自愿谅解’,她是在‘被迫原谅’。这种谅解,从法理上讲,效力是要打问号的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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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如果林妍瞒着母亲私下签署谅解书,是否有效?

林昭冷笑了一声。

“这个更有意思了。”

她掰着手指头数。

“第一,她今年十四岁,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十九条,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,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。签署谅解书,这属于处分重大权益的行为,明显超出了她的年龄和智力范围——至少法律上是这么认为的。”

“第二,就算她签了,她妈——也就是我——作为法定代理人,完全可以主张该行为无效。因为谅解书涉及的是刑事案件的和解,不是小孩子过家家。司法实践中,法院对未成年人单独签署的谅解书,一般都会要求监护人签字确认。监护人没签,这谅解书就跟废纸一样。”

她竖起第三根手指。

“第三,也是最关键的——‘自愿性’问题。她当时是在什么状态下签的?是被对方父母道德绑架的状态,是被‘你忍心让他坐牢吗’这种话PUA的状态,是刚经历创伤脑子还没清醒的状态。这种状态下签的谅解书,就算法院收上去了,辩护律师也不敢拿这个当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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